个人几乎从没有萌过rps,只有两个例外:除了多年前一对国外的真人,两个人会刻意发糖的那种,只剩最近自己一个人悄咪咪萌的Van和Sebastian的拉郎,因为没有同好,打算自割腿肉,以这两个人为原型写四字母原耽。
前段时间被问到rps相关法律问题,发现自己对此一无所知,于是查了维基百科,浓缩了一下重点部分。摘抄性质,不代表个人观点。
rps圈内的观点,认为rps不是真实生活的写照,而是基于幻想和假设的实验。大概类似于平行于人类真实生活的另一个世界(?)。
关于rpf/rps的法律问题,有一个概念是right of publicity,与隐私权相对,大概可以译作“公开权/形象权”,是指公众人物控制自己“姓名、外形等”(有时延伸至其身份、形象)的商业使用的权利。
理论上来讲,公众人物可以基于公开权/形象权对rpf/rps作品提起诉讼,但至今还没有公众人物对非盈利作品提起诉讼的记录。
最后,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公众人物的公开权/形象权。
参考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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